會計年度、記帳單位與支付工具

21 05, 2020

請問「會計年度」是指什麼?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2020-06-26T21:10:59+08:00May 21, 2020|Categories: , |

「會計年度」是指企業在永續經營的假設下,為了會計上的計算,把永續的生命劃分為各個段落(期間),才方便在每一個期間結束時,可以把經營結果和財務狀況呈現給經營的人或是其他使用財務報表的人。會計上的期間,是以一年為一期,所以又稱為會計年度 ((商業會計法第六條))。通常會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就不在此限了。 因此會計年度又可分為曆年制和非曆年制兩種: 曆年制:指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如109.1.1~109.12.31稱為109會計年度。 非曆年制:指不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起迄期間者,但期間仍為1年,如108.10.1~109.9.30稱為108會計年度。 會計年度的訂定,關係到商業財務報表的計算結果,為了保護會計資訊的可比較性,建議不要任意變更;如果有變更會計年度的需要,按照商業會計法不需報備,但所得稅法如果有其他規定的話,請洽詢財政部。 公司變更會計年度無庸向主管機關申報 ((經濟部86年2月13日經86商字第86202019號函)): 查商業會計法業於84年5月19日修正公布。原第六條之規定:「商業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或因營業上有特殊季節之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業經修正為:「商業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即將會計年度變更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程序刪除,以簡政便民。 依前述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六條規定,公司變更會計年度起始日期,無庸向主管機關申報。

21 05, 2020

我們是一個從事國際貿易業務的公司,因業務需要常有外幣交易。請問公司可以使用外幣作為會計記帳的單位?

2020-06-26T21:11:52+08:00May 21, 2020|Categories: , |

所謂「記帳單位」就是指會計記錄上所採用的貨幣單位(譬如新臺幣元、美元、日元等)。記帳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二條))。 商業應該用「國幣(亦即新臺幣)」來記帳,但是如果業務實際需要,而要用外國貨幣記帳時,仍要在決算報表中,把外國貨幣折算成新臺幣 ((商業會計法第七條))。所以,原則上我國商業都要以「新臺幣」為主要記帳單位,但是如果業務關係而必須記載外幣資料時,在決算書表上,仍然要轉換成新臺幣為單位。 另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八條))。且財務簽証及財務報表,亦應以本國文字為之 ((經濟部76年6月3日經76商字第27117號函:公司應申報之決算書表及會計師財務簽証報告等文件,參照商業會計法第七條、第八條立法旨意,應以本國文字為之。))。 惟現行商業會計法第七條並未禁止商業決算書表中之財務報表以「新台幣」與「外幣」併列方式編製,商業如因業務實際需要以併列方式編製自無不可 ((經濟部90年9月4日經90商字第09002201820號函))。

21 05, 2020

聽說規定每筆支出達新臺幣100萬元的時候,不能使用現金支付,為什麼?

2020-06-26T21:12:38+08:00May 21, 2020|Categories: , |

商業會計法已於84年5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月19日經總統令發布施行,其中第九條規定:「商業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此「一定金額」經濟部於徵詢各界意見後,訂為新台幣壹佰萬元,並於84年10月28日公告,自85年1月1日起實施。 故商業支出達新臺幣100萬元的時候,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商業會計法第九條))。準此, 由「同銀行內部轉帳方式」支付往來廠商款項,受款人明確,且銀行內部保有完整審計軌跡,尚符立法意旨 ((經濟部85年5月22日經85商字第85208225號函))。 按「活期存款之取款條」係存款人向存款往來之金融機構以本身名義行使提取款項之意思表示,並不具票據流通轉讓等功能,故尚非屬商業會計法第九條規定之支付工具 ((經濟部85年5月31日經85商字第85209034號函))。 此外,「信用狀 ((參照銀行法第十六條,信用狀尚非具流通轉讓之支付工具。惟其性質係商業委託銀行,於指定受益人履行約定條件後,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証,並由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因受款人明確,且由銀行開發匯票或其他憑証並負責承兌或付款,應可認係商業會計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支付方法。))」應可認係商業會計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支付方法 ((經濟部85年10月1日經85商字第85217444號函))。 [...]

21 05, 2020

請問支出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時,允許採用的支付工具有那些?

2020-06-26T21:13:20+08:00May 21, 2020|Categories: , |

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工具或方法 ((商業會計法第九條))。 一般習慣上最常用的是「票據」,票據是指發票人簽寫金額,在票據到期日時,無條件給受款人或執票人該金額的依據;票據基本上因付款人不同又可分為下列三種,皆為法令上規定的支付工具,但注意一定要載明受款人: 匯票:委託他人當付款人。 本票:由發票人當付款人。 支票:委託金融機構當付款人。 「劃撥」,是指郵政劃撥,付款證明就是劃撥單,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工具或方法,也一定要載明受款人。 「電匯」,是指透過銀行以電報、電傳或銀行間金融電訊網路方式,指示代理行把款項支付給指定收款人的匯款方式。至於「內部轉帳」,則是指銀行內部轉帳方式支付(如:ATM轉帳收據);但如果只是「活期存款的取款條」,就不是商業會計法第九條規定的支付工具。 其他支付方式,譬如用「信用狀」付款,亦屬商業會計法第九條所稱之支付工具。 注意,以上方式都要載明「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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