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依財政部93.1.14台財稅字第0930457423號令: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消滅公司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至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5條前段規定,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 Ken Kuo2020-07-27T00:08:24+08:00July 27, 2020|Categories: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Share This Story, Choose Your Platform! FacebookXWhatsAppPinte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