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附申請書及列有買受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名冊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1.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2. 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