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作廢另行開立。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