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1. 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2. 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3. 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4. 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5. 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1. 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2. 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 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為落實節能減碳並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於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規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