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現金」項目的性質如何認定?
現金是指公司金庫存放的錢、或是在銀行的活期存款、或是可以隨時換成現金而且不會影響本金的定期存款或是本票、匯票等等。
現金是指公司金庫存放的錢、或是在銀行的活期存款、或是可以隨時換成現金而且不會影響本金的定期存款或是本票、匯票等等。
分成收益類和費損類兩大類。裡面紀錄的會計項目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益及費損、所得稅費用(或利益)、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停業單位損益、本其淨利(或淨損)、本其其他綜合損益、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應該在年度結束後編製財務報表,編製的報表要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還有現金流量表(不用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的資金,雖與實收資本額有別,惟仍準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經濟部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包含3,000萬元),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還有及現金流量表,應該要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併入總公司財務報表,再依據外國法律合併辦理決算程序 ((經濟部94年8月9日經商字第09402108750號函))。 主旨:訂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經濟部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 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億元。 [...]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訖日期、頁數,由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的負責人核准,得以銷毀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八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保管期限規定如下: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若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未依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六條))。 故這箱80年的帳冊,若沒有特殊原因,是已過了法定保存年限(商業會計法規定原始憑證應保存5年,帳冊為10年),但別忘了要先讓負責人書面核准後才能銷毀,否則會違反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的規定。 憑證帳簿報表保存期限及年度決算程序終了之認定 [...]
商業會計法已於84年5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月19日經總統令發布施行,其中第九條規定:「商業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此「一定金額」經濟部於徵詢各界意見後,訂為新台幣壹佰萬元,並於84年10月28日公告,自85年1月1日起實施。 故商業支出達新臺幣100萬元的時候,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商業會計法第九條))。準此, 由「同銀行內部轉帳方式」支付往來廠商款項,受款人明確,且銀行內部保有完整審計軌跡,尚符立法意旨 ((經濟部85年5月22日經85商字第85208225號函))。 按「活期存款之取款條」係存款人向存款往來之金融機構以本身名義行使提取款項之意思表示,並不具票據流通轉讓等功能,故尚非屬商業會計法第九條規定之支付工具 ((經濟部85年5月31日經85商字第85209034號函))。 此外,「信用狀 ((參照銀行法第十六條,信用狀尚非具流通轉讓之支付工具。惟其性質係商業委託銀行,於指定受益人履行約定條件後,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証,並由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因受款人明確,且由銀行開發匯票或其他憑証並負責承兌或付款,應可認係商業會計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支付方法。))」應可認係商業會計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支付方法 ((經濟部85年10月1日經85商字第85217444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