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稅逾期日數之計算是否可扣除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
按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係專指期限末日為例假日時,其截止日期之計算方法;至業已逾期之案件,並無期限末日問題,其逾期日數之計算,自不得援用此條規定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予以扣除 ((行政程序法第48條))。
按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係專指期限末日為例假日時,其截止日期之計算方法;至業已逾期之案件,並無期限末日問題,其逾期日數之計算,自不得援用此條規定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予以扣除 ((行政程序法第48條))。
可就欠稅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分為下列二種情形: 欠稅人死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所欠稅捐,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可以註銷。 欠稅人死亡,如各順序繼承人(含配偶)均已依法拋棄繼承,且該欠稅人亦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滯欠之稅捐,可以註銷。 (財政部62.11.19.台財稅第38626號函)(財政部88.7.27.台財稅第881096803號函)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第三人所有之土地作為欠稅之擔保品,如其應有部分依民法 ((民法第819條第1項)) 規定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者,可申請作為擔保品。另納稅義務人以第三人所有之信託投資公司定期信託資金信託單,經以稅捐稽徵機關為質權人設定質權,亦可申請作為擔保品。 第三人定期信託資金信託單得作為擔保品(財政部70/01/07台財稅第30108號函) 納稅義務人以第三人所有之信託投資公司定期信託資金信託單,經以稅捐稽徵機關為質權人設定質權,擔保申請復查應繳之二分之一稅款者,應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7條第5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予以受理。(編者註:依現行法係於訴願時有繳納二分之一稅款或提供擔保問題)
「或有負債」是指可能會使公司產生損失的事實或狀況已經發生,但是到底結果會不會讓公司損失要等以後才能確定的事項。除了「很有可能發生損失」而且「金額也可以可靠估計」的時候,才把估計的損失金額列為負債外,其他或有損失要適當註記在附註裡。
營業報告書沒有固定格式,主要是針對公司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及研究發展狀況等做說明,公司可依實際情況增減調整報告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