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新規定的資產負債表會計項目有哪幾類?內容包含甚麼?
分成資產類、負債類和權益類。資產類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負債類包括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權益類包括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權益和庫藏股票。
分成資產類、負債類和權益類。資產類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負債類包括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權益類包括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權益和庫藏股票。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採曆年制的公司就是翌年4月15日)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五條))。而且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凡商業的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亦即財務報表之要素),發生增減變化的事項,就叫做會計事項 ((商業會計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會計事項分成「對外會計事項」和「內部會計事項」兩種 ((商業會計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所稱對外會計事項,是指交易發生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且發生權責關係時。例如:銷售貨物收取價款的交易行為。 所稱內部會計事項,是指交易發生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的人時。例如:提列折舊。 會計事項的記錄,要用「雙式簿記」的方法處理 ((商業會計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會計基礎是指會計人員決定把交易事項記入帳簿時,選擇的基本原則。一般又分為兩種方法 ((商業會計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 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會計基礎應該採用「權責發生制」,但如果平時用現金收付制的,在決算時,也要按照權責發生制來調整 ((商業會計法第十條第一項))。 由上可知,商業會計法中所說的商業,依法都要以「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基礎,就算平時採現金收付制,在決算時,仍然要依權責發生制作調整,沒有例外。 至於公司發放的年終獎金,因為是酬勞員工過去一年的工作付出,屬於已經發生的事項,決算時雖然還沒有支付,但是依照權責發生制的規定,應該要在決算日,以「應付費用」項目估計記入帳簿,才不會使當年度損益高估而產生錯誤。 員工個人雖然在收到現金的次年度才申報所得稅,是因為綜合所得稅是採收付實現制(現金收付制),所以企業不可混淆。
「會計年度」是指企業在永續經營的假設下,為了會計上的計算,把永續的生命劃分為各個段落(期間),才方便在每一個期間結束時,可以把經營結果和財務狀況呈現給經營的人或是其他使用財務報表的人。會計上的期間,是以一年為一期,所以又稱為會計年度 ((商業會計法第六條))。通常會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就不在此限了。 因此會計年度又可分為曆年制和非曆年制兩種: 曆年制:指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如109.1.1~109.12.31稱為109會計年度。 非曆年制:指不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起迄期間者,但期間仍為1年,如108.10.1~109.9.30稱為108會計年度。 會計年度的訂定,關係到商業財務報表的計算結果,為了保護會計資訊的可比較性,建議不要任意變更;如果有變更會計年度的需要,按照商業會計法不需報備,但所得稅法如果有其他規定的話,請洽詢財政部。 公司變更會計年度無庸向主管機關申報 ((經濟部86年2月13日經86商字第86202019號函)): 查商業會計法業於84年5月19日修正公布。原第六條之規定:「商業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或因營業上有特殊季節之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業經修正為:「商業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即將會計年度變更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程序刪除,以簡政便民。 依前述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六條規定,公司變更會計年度起始日期,無庸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