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機器設備是否可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因公司所有之機器設備屬折舊性之資產,其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實務作業皆有困難,核與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尚有未合,不得為欠稅之擔保品 ((財政部92.6.11.台財稅字第0920454333號函))。
因公司所有之機器設備屬折舊性之資產,其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實務作業皆有困難,核與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尚有未合,不得為欠稅之擔保品 ((財政部92.6.11.台財稅字第0920454333號函))。
為了讓讀財務報表的人可以知道相關資產是不是會因為公司的債權人要求或是有約定而產生限制,所以規定財報中,對這樣的情況要附註說明。
公司在經濟部通知申報公文所規定的期限內,如果沒有申報決算書表,經濟部將對該公司有申報義務的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五項))。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其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財政部86.7.10台財稅第861905764號函))。
舉例說明如下 ((財政部73.10.11.台財稅第61140號函)): 例1: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日、星期一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2: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3:截限日期為星期六。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