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筆銷售額未滿50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總金額彙開1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但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彙開之規定。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總金額彙開1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但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彙開之規定。
依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4條規定,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是以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復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又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應以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為限。準此,清算期間稅單應向清算人送達;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清算人如有變更時,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財政部83.12.2.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財政部99.6.23.台財稅字第09904042590號令)
合夥組織雖已辦理註銷登記,惟尚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完結前,該合夥組織仍屬存在,其所欠繳之稅款,應以原合夥主體之名義裁罰。(財政部74台財稅第14035號函)
公司組織經重整裁定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據此,董事長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對外代表公司之職權亦隨之停止。按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是以,營利事業登記之負責人應變更登記為重整人。 公司重整,其法人主體仍繼續存在,倘有依法應納稅款,自仍應通知依法繳納;至重整裁定前所欠稅款,僅可依重整程序按重整計畫而受清償,但為求配合公司法關於公司重整之立法意旨,在於使公司免因財務困難而停業或破產,不宜作停業之處分。 (稅捐稽徵法第八條) (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財政部58.01.21台財稅發第717號令) (經濟部92.04.17經商字第09202077000號函) (財政部92.04.23台財稅字第0920024110號函)
會計政策是指編製財報的時候會使用的會計處理方法。譬如折舊方法是用直線法還是其他方法;存貨計價方法是加權平均法還是先進先出法;呆帳是用帳齡分析法還是應收帳款百分比法等等;這些都叫做會計政策。因為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財報的影響很大,所以讀報表前都應該先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