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完結前,以公司股本存入銀行所生利息,是否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經法院命令解散,因股東內部發生糾紛致未分配剩餘財產,亦未將股本發還,其清算尚未完結,公司主體並未消滅,如以公司名義將上項股本存入銀行所生之利息,仍應由清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2.4.12.台財稅第32707號函)
公司經法院命令解散,因股東內部發生糾紛致未分配剩餘財產,亦未將股本發還,其清算尚未完結,公司主體並未消滅,如以公司名義將上項股本存入銀行所生之利息,仍應由清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2.4.12.台財稅第32707號函)
稽徵機關就欠稅款已移送行政執行者,如欠稅人經法院宣告破產,其有關之強制執行程序,參酌司法院秘書長88年8月2日秘台廳民二字第12024號函釋,似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依職權停止執行。 破產程序進行中,由第三人提供擔保者,其欠稅款雖已申報為破產債權,應不妨礙稽徵機關就擔保物行使質權。 (財政部88.8.17.台財稅第881936542號函)
各種財務報表都要加註必要的附註,而且每個附註都視為報表的一部分。附註的目的是為了讓財務報表使用者可以了解財務報表中,沒辦法用數字清楚表達的資料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九條))。必要的附註,包括: 聲明財務報表依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編製。 重要會計政策的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會計方法的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的權利。 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的分類標準。 重大的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盈餘分配所受的限制。 業主權益的重大事項。 [...]
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及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司應該將決算書表備置在公司,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派員查核或命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內申報。因此公司如果沒有收到經濟部通知申報的公文,決算書表僅須備置於公司,不須主動向經濟部申報。
商業設置的帳簿都要按照頁數順序編號,不可以毀損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四條)),假如違反的話,會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六條)),由此可見設置帳簿的重要性。 另外提醒您,除了按頁數順序編號外,也應該妥善保存公司帳冊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才不會遺失而造成公司損失,也害自己觸法而遭受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