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s

21 05, 2020

我們老闆最近另外設立了一家投資公司,老闆提醒我要管好公司的會計帳簿,請問「會計帳簿」是甚麼?

2020-06-26T21:19:04+08:00May 21, 2020|Categories: , |

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和「分類帳簿」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條))。 序時帳簿是以會計事項發生的先後順序為主來做記錄,可以再分為「普通序時帳簿」和「特種序時帳簿」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一條))。 普通序時帳:是把所有事項依時間先後順序紀載。 特種序時帳:則是先依照特殊事項(如:現金、銷貨、進貨等)分類,每個類別再依時間先後順序登記。 另外分類帳簿是用會計項目做分類來記錄,可以分為「總分類帳簿」和「明細分類帳簿」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二條))。 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 [...]

26 06, 2020

納稅義務人未親自收受核定稅額繳款書,為何仍會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押程序?

2020-06-26T22:40:55+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與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 稽徵機關之稽徵文書(如核定通知書、繳款書)之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由郵務人員將一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納稅義務人是否赴郵局領取,並不影響送達之合法性。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局寄存稽徵文書之送達通知書,應儘速前往郵局領取,依限繳納,以免逾繳納期限,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逾30日未繳納者,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74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39條)

26 06, 2020

公司欠稅,負責人私自解散逕將財產變賣朋分,稅法上會如何處理?

2020-06-26T22:14:11+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滯欠鉅額稅款或罰鍰尚未繳清,公司負責人未循公司法所定之清算程序,即私自解散,逕將公司全部財產變賣朋分,稅捐稽徵法之處理規定分述如后: 公司之負責人,在未循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前,尚非清算人,自不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繳清稅捐之責任,惟公司之全部財產既被變賣朋分,稅捐稽徵機關可依公司法第10條及24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申請公司之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解散及進行清算。如公司未另選清算人,應以公司法相關規定所定之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及第49條之規定繳清稅捐及罰鍰,如未繳清稅捐及罰鍰時,依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各該股東或董事就未清繳之稅捐及罰鍰負繳納義務。 清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項規定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執行時,得對清算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故公司之股東或董事依前述規定為清算人時,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對其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為禁止處分,實施扣押或依同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公司在依法解散清算前,其法人人格仍然存續,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該公司滯欠之稅款或罰鍰,自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以保全稅捐。 (財政部70.2.13.台財稅第310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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