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應送達處所為「不按址投遞區」(如偏遠山區)經郵務人員依「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遞送並將逾期未領郵件寄存於郵務機構3個月者,因該「不按址投遞區」非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應送達處所之範圍,是尚不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發生寄存送達之效力。(財政部97.8.11.台財稅字第09700302000號函)
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該條所稱之稅捐,係指分配賸餘財產前公司所應納之稅捐及罰鍰而言。故公司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有應行繳納之稅捐及罰鍰者,清算人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否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負繳納之義務。 (財政部68.12.3.台財稅第38584號函)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二項))。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三項))。
權益主要分為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權益和庫藏股票。 資本(或股本)是指股東投資的錢,而且有向主管機關登記的部分。 資本公積是指公司因為股本的交易所產生的權益,譬如超過票面金額去發行股票的時候,超過面額的部分等等。 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是指因為營業所賺錢或賠錢的部分。 其他權益是指其他造成權益增加或減少的部分,譬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未實現重估增值等等。 庫藏股票是指公司收回自己已經發行出去的股票,要按收回的價格做紀錄,而且要作為權益的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