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就欠稅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分為下列二種情形:

  1. 欠稅人死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所欠稅捐,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可以註銷。
  2. 欠稅人死亡,如各順序繼承人(含配偶)均已依法拋棄繼承,且該欠稅人亦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滯欠之稅捐,可以註銷。

(財政部62.11.19.台財稅第38626號函)(財政部88.7.27.台財稅第88109680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