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稽徵機關就欠稅款已移送行政執行者,如欠稅人經法院宣告破產,其有關之強制執行程序,參酌司法院秘書長88年8月2日秘台廳民二字第12024號函釋,似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依職權停止執行。
  2. 破產程序進行中,由第三人提供擔保者,其欠稅款雖已申報為破產債權,應不妨礙稽徵機關就擔保物行使質權。

(財政部88.8.17.台財稅第88193654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