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1。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2。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3。 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 [↩]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二項 [↩]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三項 [↩] Ken Kuo2020-05-21T23:54:53+08:00May 21, 2020|Categories: 稅捐稽徵法, 總則| Share This Story, Choose Your Platform! FacebookXWhatsAppPinte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