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係屬對特定物之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之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不得逕就債務人所有之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因此,債權人持上述執行名義,並不能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課稅資料1

  1. 財政部88.4.1.台財稅第880174525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