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分下列二點說明1

  1.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例如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方式,可以申報扣除之醫藥費,因收據遺失致未列報,可以在上述規定之期限內,檢送醫院補發之醫藥費用收據證明申請補報減除。
  2.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1.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財政部74.8.9.台財稅第20217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