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以納稅義務人已被限制移轉登記之財產,需先繳清欠繳之稅捐,或提供價值與欠稅金額相當之擔保品 ,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塗銷其禁止處分登記,才能辦理移轉或變更他人名義之登記1

  1.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