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稅逾期日數之計算是否可扣除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 按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係專指期限末日為例假日時,其截止日期之計算方法;至業已逾期之案件,並無期限末日問題,其逾期日數之計算,自不得援用此條規定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予以扣除1。 行政程序法第48條 [↩] Ken Kuo2020-06-26T23:57:45+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稅捐稽徵法, 稽徵| Share This Story, Choose Your Platform! FacebookXWhatsAppPinte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