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送達處所為「不按址投遞區」(如偏遠山區)經郵務人員依「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遞送並將逾期未領郵件寄存於郵務機構3個月者,因該「不按址投遞區」非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應送達處所之範圍,是尚不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發生寄存送達之效力。(財政部97.8.11.台財稅字第09700302000號函)
應送達處所為「不按址投遞區」(如偏遠山區)經郵務人員依「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遞送並將逾期未領郵件寄存於郵務機構3個月者,因該「不按址投遞區」非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應送達處所之範圍,是尚不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發生寄存送達之效力。(財政部97.8.11.台財稅字第097003020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