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分5點說明如下:

  1. 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有數人,但未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時,全體董事均有代表公司之權限。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可認為回復至未選任董事長之情形,依上開法條規定得以其他董事為公司之代表人,對其送達稅捐稽徵文書。
  2. 設有經理人,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之規定對其送達。
  3. 如董事及經理人行蹤不明,經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可以為公示送達。
  4. 無董事亦無經理人時,參照法務部78年1月26日法律字第1714號函釋,可依 非訟事件法第18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向其送達。
  5. 如該公司停業已逾6個月,亦可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由稽徵機關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求解散該公司,進行清算,而以清算人為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

(財政部88.6.11.台財稅第88191884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