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採曆年制的公司就是翌年4月15日)1。而且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2

  1.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五條 []
  2.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