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的董事1(係指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2(係指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3. 公司的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3
  4.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公司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4
  5. 行號(或商號)的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5
  6. 行號(或商號)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6
  7. 其他法律規定的負責人。
  1. 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 []
  2. 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 []
  3. 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 []
  4. 公司法第八條第三項 []
  5. 商業登記法第十條第一項 []
  6. 商業登記法第十條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