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經濟部於101年1月9日以經商字第10052403720號解釋,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範圍,係指「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公布之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惟商業亦得因其實際業務需要,選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IFRSs),並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採用IFRSs之時程,自102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施行。

經濟部另於104年9月16日以經商字第10402425290號解釋,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範圍,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適用。但得自願自104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惟商業亦得因其實際業務需要,選用經金管會認可之IFRSs。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但商業自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得自願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並從其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本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