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工具或方法1

一般習慣上最常用的是「票據」,票據是指發票人簽寫金額,在票據到期日時,無條件給受款人或執票人該金額的依據;票據基本上因付款人不同又可分為下列三種,皆為法令上規定的支付工具,但注意一定要載明受款人:

  1. 匯票:委託他人當付款人。
  2. 本票:由發票人當付款人。
  3. 支票:委託金融機構當付款人。

「劃撥」,是指郵政劃撥,付款證明就是劃撥單,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工具或方法,也一定要載明受款人。

「電匯」,是指透過銀行以電報、電傳或銀行間金融電訊網路方式,指示代理行把款項支付給指定收款人的匯款方式。至於「內部轉帳」,則是指銀行內部轉帳方式支付(如:ATM轉帳收據);但如果只是「活期存款的取款條」,就不是商業會計法第九條規定的支付工具。

其他支付方式,譬如用「信用狀」付款,亦屬商業會計法第九條所稱之支付工具。

注意,以上方式都要載明「受款人」。

  1. 商業會計法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