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訖日期、頁數,由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的負責人核准,得以銷毀1。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保管期限規定如下:

  1.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2
  2.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3

若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未依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4

故這箱80年的帳冊,若沒有特殊原因,是已過了法定保存年限(商業會計法規定原始憑證應保存5年,帳冊為10年),但別忘了要先讓負責人書面核准後才能銷毀,否則會違反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的規定。

憑證帳簿報表保存期限及年度決算程序終了之認定5

  1. 為加強商業內部控制、維持審計軌跡之完整及俾利期後事項之查考,因此我國於現行商業會計法第22條(修正後為第38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同法第33條(修正後為38條)規定:「商業設置之帳簿及編製之報表,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2. 前開條文所定之年限,主要是為避免商業長期保存帳冊、憑證發生困擾,同時配合實務上帳務處理程序及稅捐稽徵法第21條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而訂定。
  3. 又所稱「年度決算程序終了」,係指年度終了時,公司應依公司法第228條及230條規定,將各項會計報表送請監察人查核,並經股東會承認後,方始完成決算之程序。
  1.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八條 []
  2.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3.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
  4.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六條 []
  5. 經濟部77年10月22日經77商字第32399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