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s

26 07, 2020

請問統一發票有那幾種?如何使用?

2022-03-14T09:21:36+08:00July 26, 2020|Categories: |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

26 06, 2020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如何申請更正?是否需要先繳納稅款?

2020-06-26T22:29:35+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繳納通知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對更正,不用先繳清稅款。稽徵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應儘速於限繳日期前答復,並退還繳納通知書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如因稽徵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覆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通知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稅捐稽徵法第17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6條)(財政部70.1.3.台財稅第30009號函)

26 06, 2020

稅捐稽徵機關對課稅構成要件之認定及舉證責任之規定為何?

2020-06-26T20:54:36+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稅捐稽徵機關對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就該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納稅義務人不能因此免除其依稅捐稽徵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 (稅捐稽徵法12條之1)

21 05, 2020

原行政法院之判例是否可以引用作為處分法據?

2020-06-26T21:54:17+08:00May 21, 2020|Categories: , |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12月7日前已依法選編之判例,除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停止適用外,其餘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效力相同,雖可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作為行政處分裁量時之參考,但不得據以引用作為法據。

21 05, 2020

如果遇到發票日期和實際請款日期不一樣的時候,應該以哪個日期為主?

2020-06-02T00:43:38+08:00May 21, 2020|Categories: , |

會計事項應該按照發生的先後順序記帳,記帳的期限最晚不可以超過二個月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四條))。實務上會計事項入帳日期的決定,重點在於「會計事項發生日」的認定。譬如一般進銷貨是以貨物送交買方為交易完成時點,所以「交貨時」就認定為買賣雙方的會計事項發生日,也就是帳上記載的日期。 最晚不可以超過二個月是指會計人員實際登帳作業的期限,以避免影響會計資訊即時提供的本質,所以大家不可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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