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境外電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銷售電子勞務之對象為國內公司、商號及機關團體者,採逆向課稅機制,由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
- 國內買受人為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使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 倘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使用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計算辦法」計算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應繳納之營業稅,併同申報當期營業稅計算應繳納稅額。
- 如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應依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第28條之1、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國內營業人若向前揭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國內甲公司111年10月15日向境外電商乙公司購買電子勞務600,000元,甲公司為兼營應稅及免稅之營業人,111年9-10月不得扣抵比例為20%,甲公司應於次期15日(即111年11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於營業稅申報書(403)第74欄位填列購買國外勞務600,000元,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購買國外 勞務應納稅額為6,000元(600,000×5%×20%)。
該局呼籲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進勞務,請自行檢視有無違反上述規定,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