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最新文章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定義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適用。但得自願自104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惟商業亦得因其實際業務需要,選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1。 […]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權行使範疇
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不執行業務股東查閱的各種文件是否屬帳簿、表冊、財產文件之範疇,請依下開規定認定1。 […]
- 經濟部109年2月18日經商字第10900525160號函 [↩]
個人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或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依公司法第161條之1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即新臺幣5億元以上),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3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 […]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屬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所稱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即移轉設備(貨物)與他人「交換」取得他公司股權(份),屬銷售設備(貨物)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股權(份)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可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基本資料」
如何列印「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1。 […]
- 經濟部98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80241389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