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設輔導期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營業人實務作業及保障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財政部於今(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要時間,依自販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有1年及6年的輔導期間,期間內未符合規定者可免處行為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