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2.05.18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為加速通關並簡化稽徵作業,廠商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相同貨品達5批以上,經進口地海關取樣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認證檢驗機構化驗均符合國家標準者,得檢具相關報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切結並申請嗣後進口相同貨品時,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進口地海關受理上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函轉本部賦稅署核定。 前點「相同貨品」,指生產國別、品牌、純度均同一。但以原料型態進口,其商品包裝無品牌標示者,指生產國別、製造商、規格(即容量)、純度均同一。 廠商報運進口第1點規定,經核准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之純天然果蔬汁,應檢附本部賦稅署核准函供進口地海關查核。基於風險管理需要,進口地海關對於是類案件應不定期機動抽驗。 依前點規定抽驗結果不合國家標準者,進口地海關應對該批進口貨物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補稅處罰,並將相關資料函知本部賦稅署取消該廠商免逐案取樣送驗之資格,及對其資格取消後進口之相同貨品恢復依本部64年7月16日台財稅第35128號函規定辦理。上開廠商自資格取消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第1點規定。 廢止本部93年9月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3660號函、94年10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8060號函及97年6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4790號令。 [...]
本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102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及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41680號令所定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除營業人直接供應餐點外,尚包含依採購契約供應食材、調味品、食用油、加工食品、營養品等(以下合稱食材)與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且該等食材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情形。
一、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 二、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依上開物價倍數表所示,111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2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三、營利事業於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及93年度至110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
核定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4144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