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依財政部98/05/25台財稅字第09800091550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額等於建議售價」時所得之計算說明如下: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事項,尚不包括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金額是否等於建議售價總額。 多層次傳銷事業已依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如其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得免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規定,計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