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總額: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五類規定: 所稱「租賃所得」,係指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 所稱「權利金所得」,係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五類規定: 所稱「租賃所得」,係指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 所稱「權利金所得」,係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四類規定,利息所得係指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所稱「薪資收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三類:薪資所得規定,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如車馬費等)。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例如: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不在此限。 薪資收入之特性: 勞務提供。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有關營利所得之規定,營利所得包括: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