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六
案例說明: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574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5年12月3日死亡,生前於95年2月間至6月間投保人壽保險(投資型保單)3筆,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繼承人為身故受益人,以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共6,885,000元,其繳納保費部分資金來自售地餘款;被繼承人投保時年齡75歲,其於投保前有失智、記憶障礙、憂鬱症及曾罹患腦中風等病況。
案例十七
案例說明: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726號判決、101年度判字第205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4年6月29日死亡,生前於91年7月至8月間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指定其子及媳婦為受益人,躉繳保險費223,083,425元,投保時年齡81歲,其中26.6%保費資金來源係向銀行貸款,投保時健康狀況不佳且長期藥物治療,投保前更因腦力顯著退化,陷入憂鬱狀態。
案例十八
案例說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1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5年9月18日因肝癌及敗血性休克死亡,生前於89年間經診斷有肝炎、肝硬化及肝癌,並於89年5月至95年9月間住院6次治療,其於92年12月8日投保人壽保險(投資型保單、投保時72歲),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其子女為身故受益人,躉繳保險費12,000,000元,受益人所獲保險理賠金為12,085,845元。
案例十九
案例說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75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4年4月11日死亡,生前於93年5月間經診斷罹患肺小細胞癌,於93年7月16日投保人壽保險(投保時72歲),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繼承人為身故受益人,躉繳保險費30,000,000元,受益人所獲身故保險給付為29,707,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