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一

案例說明: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01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7年12月19日因肝癌死亡,其死亡前2個月至1年2個月間密集投保,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繼承人為身故受益人,躉繳保險費42,477,614元,受益人所獲保險給付44,358,797元。

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

  1. 重病投保
  2. 躉繳投保
  3. 鉅額投保
  4. 短期投保
  5. 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

案例十二

案例說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2年10月3日死亡,生前於84年發現罹有輕度慢性腎臟病、輕度阻塞性換氣障礙、十二指腸發炎、萎縮性胃炎等疾病,嗣於88年5月28日及89年1月1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子女、孫子女及媳婦為滿期及身故受益人,投保養老保險2筆(投保時80歲),保險費分6期繳納,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已繳保費7,206,420元;另於89年5月9日投保年金保險10筆,躉繳保險費10,950,000元,受益人所獲得保險給付17,884,816元。

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

  1. 躉繳投保
  2. 高齡投保
  3. 密集投保
  4. 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

案例十三

案例說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6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4年9月3日死亡,生前於89年3月15日經醫院診斷罹患帕金森氏症,且93年8月至死亡日止係處於重病狀態而無自行處理事務之能力, 其於90年3月9日投保終身壽險,保險金額10,000,000元,躉繳保險費11,147,000元。

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

  1. 重病投保
  2. 躉繳投保
  3. 短期投保
  4. 已繳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

案例十四

案例說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6年1月1日死亡,死亡前2年半(投保時78-80歲高齡)密集投保26筆保單,其中1筆養老保險,投保內容為6年滿期給付保險金予被繼承人本人及身故保險金給付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1,500,000元,繳納保險費2,986,335元。另於近80歲高齡,身體狀況不佳之情況下,不到2個月內,投保22筆迄94歲始能領取之養老保險,支出保險費6,000萬元,保險金額6,100萬元,迄其死亡後,受益人取得之保險金約為已繳保險費總額。

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

  1. 帶病投保
  2. 躉繳投保
  3. 高齡投保
  4. 密集投保
  5. 鉅額投保
  6. 短期投保
  7. 已繳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

案例十五

案例說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4號判決)

被繼承人96年6月8日死亡,生前於93年1月至94年3月間,陸續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其子為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共投保4筆人壽保險,躉繳保險費148,209,331元,其繳納保費大部分資金來自售地餘款及向繼承人借貸而來;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時有高血壓、糖尿病及前列腺癌服藥控制等病況。

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

  1. 重病投保
  2. 躉繳投保
  3. 舉債投保
  4. 鉅額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