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案例說明: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949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2年10月28日死亡,生前於91年11月7日檢查證實罹患肺腺癌,並於同年月27日手術切除,92年1月發現肺癌移轉至腦部,並於同年6月17日腦部手術,其於91年11月4日至92年10月28日間數度住院及作放射線治療;被繼承人於92年5月13日以躉繳方式投保即期年金保險(投保時64歲),躉繳保險費2,433萬5,000元,並指定子女4人為身故受益人,保險公司依約按月給付年金10萬元,至92年12月11日止合計給付年金70萬元,並於被繼承人身故後理賠2,363萬5,000元予受益人。
案例七
案例說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3年6月9日死亡,生前於87年7月間以其名下土地向銀行抵押借款1億2,300萬元,於87年7月22日投保即期年金保險11筆(被繼承人投保時73歲時),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其子女及孫等5人為身故受益人,躉繳保險費計1億2,283萬餘元。
案例八
案例說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0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2年4月2日死亡,生前於89年4月28日經診斷為惡性腦瘤,同年5月16日開始接受放射治療,嗣於89年12月22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年金保險(被繼承人投保時75歲),躉繳保險費6,585,900元,並指定其子為身故年金受益人。
案例九
案例說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0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4年1月3日死亡,生前於92年1 月至5月經診斷為中風後之言語障礙和記憶障礙,93年4月20日起至5月29日止住院期間意識狀態為不清楚,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差,93年11月27日起至12月10日止及93年12月13日起至12月21日止住院意識為可醒著,但因雙側大腦功能缺損無法言語溝通也無法以肢體表達所需。被繼承人分別於92年6月18日及93年2月26日,投保吉祥變額萬能終身壽險(投保時81歲),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自92年6月27日起至93年5月13日止,繳納保險費計 25,750,000元;又因該保單屬投資型保險商品,繼承日價值合計 24,519,474元。
案例十
案例說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2年3月21日死亡,生前於90年6月至91年12月間因胃造管需替換而住院6次,另其87年間中風,無法行動及表達,生活已無法完全自理。被繼承人於90年6月26日投保即期年金保險(投保時65歲),躉繳保險費4,991,360元,身故保險理賠金為4,287,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