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案例說明: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949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2年10月28日死亡,生前於91年11月7日檢查證實罹患肺腺癌,並於同年月27日手術切除,92年1月發現肺癌移轉至腦部,並於同年6月17日腦部手術,其於91年11月4日至92年10月28日間數度住院及作放射線治療;被繼承人於92年5月13日以躉繳方式投保即期年金保險(投保時64歲),躉繳保險費2,433萬5,000元,並指定子女4人為身故受益人,保險公司依約按月給付年金10萬元,至92年12月11日止合計給付年金70萬元,並於被繼承人身故後理賠2,363萬5,000元予受益人。

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

  1. 重病投保
  2. 躉繳投保
  3. 短期投保
  4. 鉅額投保
  5. 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

案例七

案例說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3年6月9日死亡,生前於87年7月間以其名下土地向銀行抵押借款1億2,300萬元,於87年7月22日投保即期年金保險11筆(被繼承人投保時73歲時),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其子女及孫等5人為身故受益人,躉繳保險費計1億2,283萬餘元。

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

  1. 躉繳投保
  2. 舉債投保
  3. 鉅額投保
  4. 高齡投保

案例八

案例說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0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2年4月2日死亡,生前於89年4月28日經診斷為惡性腦瘤,同年5月16日開始接受放射治療,嗣於89年12月22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年金保險(被繼承人投保時75歲),躉繳保險費6,585,900元,並指定其子為身故年金受益人。

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

  1. 重病投保
  2. 躉繳投保
  3. 高齡投保

案例九

案例說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0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4年1月3日死亡,生前於92年1 月至5月經診斷為中風後之言語障礙和記憶障礙,93年4月20日起至5月29日止住院期間意識狀態為不清楚,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差,93年11月27日起至12月10日止及93年12月13日起至12月21日止住院意識為可醒著,但因雙側大腦功能缺損無法言語溝通也無法以肢體表達所需。被繼承人分別於92年6月18日及93年2月26日,投保吉祥變額萬能終身壽險(投保時81歲),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自92年6月27日起至93年5月13日止,繳納保險費計 25,750,000元;又因該保單屬投資型保險商品,繼承日價值合計 24,519,474元。

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

  1. 帶病投保
  2. 躉繳投保
  3. 高齡投保
  4. 短期投保
  5. 鉅額投保
  6. 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

案例十

案例說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

被繼承人於92年3月21日死亡,生前於90年6月至91年12月間因胃造管需替換而住院6次,另其87年間中風,無法行動及表達,生活已無法完全自理。被繼承人於90年6月26日投保即期年金保險(投保時65歲),躉繳保險費4,991,360元,身故保險理賠金為4,287,360元。

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

  1. 重病投保
  2. 躉繳投保
  3. 短期投保
  4. 所繳保險費相當於被繼承人生前領取之生存保險金及受益人領取身故保險金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