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土地經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裁判「變價分割」,並由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予以拍賣者,共有人應就其出售之應有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以下簡稱新制)或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第24條(以下簡稱舊制)規定徵免所得稅1。
上述共有人於拍賣程序中,因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房屋、土地,且其取得之權利範圍超出原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以下簡稱原權利範圍)者,應依右列規定辦理:
何謂變價分割
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2。若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右列之分配3:「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4。其中「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稱為「變價分割」。
亦即所謂「變價分割」,係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若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之裁判分割。
法拍持份屋
法拍持份屋怎麼玩?投資客標得後,即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第一種就是原物分配,但是若是建築物請求原物分配,在實務上執行不易,此時就可提起「變價拍賣」,讓請求法官以完整產權,再重新讓產權流入法拍市場,此時產權完整、大多能點交,因此就能讓賣出好價格,所得價金分配給各個共有人。
投資客就是嗅到商機,藉此低價買進持分,透過訴訟變賣整筆不動產,因為整筆不動產的價格,透過實價、鑑價程序後,一定比單純買賣持分還高上許多,一來一往之間就能賺取可觀價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