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 遺產稅

  1.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2. 課稅級距金額:
    1. 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 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3.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4.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 贈與稅

  1.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2. 課稅級距金額:
    1. 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 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 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產稅、贈與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0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應行調整標準,均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