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1)日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自今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50條至第53條規定,營業人有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滯納稅款、逃漏稅或1年內經查獲3次短漏開統一發票等情形,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下稱國稅局)視案況得予或應予核定停止營業處分。為期國稅局依上開規定辦理停止營業處分作業一致,77年5月13日訂定本要點,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89年10月24日,隨著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營業人經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大幅增加,本要點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修正,本次重點如下:
財政部呼籲,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有應納款項應儘速繳清,避免因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受到停止營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