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於本(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除第20條有關滯納金加徵方式由行政院另行核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已於19日生效。

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主要為進一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適切保障政府租稅債權及符合實務需要,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營造徵納雙方和諧:

財政部說明,配合本次稅捐稽徵法之修正,該部已於本法公布當日,依同法第51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同法第20條滯納金加徵方式之施行日期;另配合本法第19條及第26條之1授權規定,於本年12月20日辦理「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草案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草案之預告作業,並於本年12月20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本法第44條規定部分,調降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倍數。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幅度較大,該部及各稅捐稽徵機關將透過新聞稿、機關網站、社群平台等,加強宣導並舉辦對外講習,俾利各界充分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