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適用。但得自願自104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惟商業亦得因其實際業務需要,選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1。
依據經濟部107年5月14日經商字第10702407290號函,經濟部104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402419000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依經濟部104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402419000號規定,定義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如下: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適用。但得自願自104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
- 經濟部104年9月16日經商字第1040242529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