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十類規定,所稱「其他所得」,係指不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其他各類之所得,其他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例如:

  • 遷讓非自有房屋或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1

  • 個人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訂金收入2

  •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含禮品、實物),給付時可免扣繳3

  • 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核屬其他所得性質4

  • 購買農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為其他所得5

  • 信用卡持卡人以推薦新會員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該抵免之年費或兌換之商品,因屬推荐新會員取得對價之性質,應歸屬持卡人之其他所得6

  • 廠商僱用工人搬運貨物,由工人自備搬運工具,其發給運費既不屬所得稅法第14條所列舉之所得,自應視為該條之其他所得予以歸戶,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7

  • 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或團體之私人設立之養護、療養院(所),其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屬設立人之其他所得,應併入設立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核課綜合所得稅8

  • 出售借名登記的土地,隱名出資人取得按出資比例計算的售地價款,減除土地出資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依法必須課徵所得稅。

  • 其他所得,居住者免扣繳,非居住者按所得額20%扣繳,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告發或檢舉獎金,採分離課稅,不論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均按所得額20%扣繳,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採分離課稅,居住者按所得額10%扣繳;非居住者按所得額15%扣繳,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房東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違約金

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之代價,而係承租人因未完成約定承租期間或其他事由所為之給付,屬「其他所得」性質,所以出租人因該違約金支付所生之必要費用仍可減除,如寄送存證信函費用、訴訟費用等。

  • 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而未退還之押金,如屬抵付房客積欠之房租,仍為「租金收入」。

  • 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而未退還之押金,如房客未積欠租金,則該未退還之押金係「違約金」,並非房東應收未到期之租金。

沒收之定金、收取之違約金

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2

因出售房屋遲延交付房屋及土地,經判決而支付予承買人之違約金,其屬於房屋部分之違約金,應准列入出售房屋之費用,以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至承買人取得該房屋受領之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取得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9

個人買受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10

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十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11

私人經營立案補習班之所得

依據財政部87年8月19日台財稅第871959919號函規定,私人經營各種立案補習班之所得,應以其所收學雜費等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由所得人按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所得人之認定,除另有實際所得人者外,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

至於私人經營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自107年1月1日起,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12

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初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設立A補習班,A補習班當年度收取教授技藝之學雜費收入5,000,000元,支付成本及必要費用3,500,000元,且實際經營權人及所有權人均為甲君,參照前揭函釋及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甲君應於109年5月辦理其個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實申報其當年度經營補習班之其他所得1,500,000元(5,000,000元-3,500,000元)。

所稱「教育勞務及文化勞務」之含義,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至「文化勞務」則包括上述教育文化機構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學術研究、文學藝術等活動13

以公司組織型態設立之補習班業者,對於提供教育勞務所收取的收入,應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14

如何決定私人經營補習班之其他所得

私人經營補習班業者每年應依限填報國稅局寄發1或2次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並應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填報其他所得。

  • 私人經營補習班如係依法設帳並記載,則無論盈餘或虧損,均應以帳載或自行調整之年度所得額,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其他所得,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供國稅局審查。
  • 私人經營補習班若係未設帳或已設帳而未依規定記載者,則應以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文理類及技藝類補習班:108年度為50%)核算所得額申報。
  • 私人經營補習班如未申報該等其他所得,而經國稅局核定有應課稅所得額者,除了補稅外,尚應依法處罰,所得人不能以帳載所得額為虧損或已於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中勾選同意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定,國稅局得逕行核定歸課為理由,主張得予免罰。

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自同一年度因經營上述業務經核定之其他所得中減除。惟以所經營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15

多層次傳銷個人參加人

多層次傳銷事業支付個人參加人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之業績獎金或補助費,個人參加人自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獎勵金,依據財政部92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777號令規定,應取具個人參加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按銷貨折讓處理,供其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外,並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填報參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個人參與土地重劃獲取抵費地

個人出資者與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組織之重劃會簽訂土地買賣預售契約書,約定按重劃進度提供開發資金,換取未來開發後之抵費地,該抵費地之取得及價值,具有不確定之風險及利潤報酬,與一般土地出售有別,類似投資之性質,該出資者提供資金參與重劃所賺取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所取得抵費地之重劃後評議地價減除所支付資金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登記取得抵費地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前開重劃後評議地價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16。但書所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所屬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7

非法所得也是所得,應課稅

有所得應課稅是大部分人認同的正義,但別忘了,從事非法行為所獲取的收入也是所得,當然也應該依法課稅。若甲民眾取得合法所得並依法報繳稅捐,而乙民眾取得賭博所賺取的所得(即非法所得)卻不必納入課稅,將產生課稅不合理且不公平的現象,故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原則,合法所得應課稅,非法所得若未經沒收或負擔賠償義務,亦應依法課稅。例如: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收入其未經沒入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18

邇來eToro(e投睿)交易平台行銷吸引國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等金融商品,金管會已於108年11月29日發布警訊提醒投資人,eToro(e投睿)非我國合法之證券期貨業者,依法不得在我國境內經營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另外國業者如在我國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將涉有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3款及第5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刑事責任,金管會將依法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國稅局有多種蒐集課稅資料之管道,國稅局接獲檢調單位通報,經國稅局抽絲剝繭,透過分析比對帳戶、釐清資金流向及訪談關係人查核後,發現渠等有逃漏稅之情形,乃補徵相關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並處以0.5至1.5倍不等的罰鍰。

財政部核釋個人參加國內賽鴿比賽得獎之獎金收入,其能提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者,以獎金收入核實減除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其未能提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者,以獎金收入按30%計算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獎金收入30%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19

至個人以賽鴿活動進行賭博,與其他非法賭博活動相同,其賭金收入均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非法所得,如經沒入,尚無課稅問題。賭金未經沒入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與參加賽鴿比賽獲獎取得之收入性質有別,該賭博收入應自行舉證成本及必要費用,始得據以減除以計算所得額,尚無上開得以獎金收入之30%計算必要費用規定之適用。

  1. 財政部101/10/15台財稅字第10100593090號函 []
  2. 財政部68/01/09台財稅第30131號函 [] []
  3. 財政部72/02/02台財稅第30794號函、財政部67/12/26台財稅第38505號函 []
  4. 財政部97/11/19台財稅字第09700380860號令 []
  5. 財政部84/07/05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 []
  6. 財政部89/01/12台財稅第0890450302號函 []
  7. 財政部45台財稅發第03517號令 []
  8. 財政部84/08/23台財稅第841643161號函 []
  9. 財政部64/10/02台財稅第37124號函 []
  10. 財政部68/08/30台財稅第36035號函 []
  11. 財政部83/06/16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 []
  12. 財政部106.07.26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 []
  13. 財政部75/09/26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 []
  14. 財政部108.10.28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 []
  15. 財政部89/08/03台財稅第0890455400號函 []
  16. 財政部107.01.19台財稅字第10600727830號令 []
  17. 財政部107.05.22台財稅字第10704551770號令 []
  18. 財政部81/02/20台財稅第810759763號函 []
  19. 財政部107.01.19台財稅字第10604630260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