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規定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有二個名詞必須知道: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銷項稅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所以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本文主要說明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不可扣抵進項稅額規定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1

  •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 「自用乘人小汽車」。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至於如何認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係以交通部核發汽車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核認標準,如行車執照上登載為「自用小客車」,載運人數在9座以下,且非供營業人銷售或出租使用,其購買該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即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

舉例說明,某公司購進一輛2人座千萬跑車,並於購置前申請增列「汽車零售業」之營業項目,企圖掩飾自用事實,經國稅局調查相關事證後發現難以認定與經營業務相關,否准其係為供銷貨而購置車輛之主張,剔除該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之扣抵,予以補徵營業稅50餘萬元。

舉例說明,部分公司購置豪宅區房屋,提供給特定高層居住或招待客戶等使用,核屬酬勞員工個人或屬交際應酬的支出,依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案經國稅局補徵營業稅270萬餘元。

依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但若所稱購買高級自用轎車,購置形式雖轉為營業租賃,惟如非因業務所需,取得之進項憑證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因此營業人因分期付款(或融資租賃)購車經車商遊說改以營業租賃形式租用高級轎車、跑車,租賃期間合計所支付之租金,與一般商用之營業租賃價格頗具差異,且待租期屆滿後,租賃公司隨即將車輛轉售登記予企業主之家人名下使用,若實質為融資租賃仍不得扣抵。

所稱「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係指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3

  1.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3.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

  • 營業人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4

  • 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對政府捐獻者」進項稅額准予扣抵之規定,係指對我國政府之捐獻,尚不適用於捐獻外國政府之情形5

  • ○○公司依約支付日商△△派遣來華技術人員在華提供技術協助期間之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日商之技術服務報酬之一部分,非屬該公司之旅費支出,尚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1目規定之適用,至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6

  • 營業人因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所支付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酬金之一部分,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由該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7

  • 營業人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之禮物,核屬交際應酬用貨物之範圍,其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8

  • 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核屬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9

  • 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0

  • 營業人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工作鞋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係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11

  • 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2

  • 公司員工退休,舉辦「惜別茶會」支付佈置會場及茶點之費用,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3

  •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4

  • 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時,租賃業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5

  • 保全公司購置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其保全人員巡邏偵防使用,核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6

  • 公司專營投資業務,除股利收入外,目前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當期或當年度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至於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有關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規定,應以有依法可申報扣抵稅額者為前提。公司(編者註: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既不得申報扣抵,當無溢付稅額可資退還。如向外國之事業購買勞務,應按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計算報繳營業稅額17

  • 營投資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18

  • 專營土地開發出售土地之營業人,其因開發土地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請退還19

得扣抵的進項稅額

  • 營業人舉行業務檢討會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20

  • 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衛生紙、香皂、消費用品用具、茶葉等物品,其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1

  • 營業人為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2

  • 營業人組設球隊對外參加活動,符合倡導運動,培育運動人員,提昇運動水準政策,亦可提昇公司知名度與商譽,促進產品之銷售,其有關球隊之支出,應認屬與公司業務有關,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23

  • 營業人所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支出,參照財政部79年5月12日台財稅第780713674號函釋意旨,應認屬與業務有關;又上開固定資產之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故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24

  • 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扺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25

  • ○○中心所舉辦之各類研習課程,在研習期間因學員用餐及期末綜合檢討聚餐所支付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26

  • 營業人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工作鞋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係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11

  • 營業人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有關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27

  • 公司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查明非屬「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28

  • 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係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稅法尚無不准扣抵之規定29

  • 小客車租賃業所領之小客車號牌,依公路法規定在公路汽車運輸分類上係屬營業汽車之一種,並在行車執照上蓋有「租賃小客車」戳記,係屬營業上使用,並非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可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辦理留抵或退稅30

  • 營業人因營業上之需要,所支付乘人小汽車之修理費,其進項稅額既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應准其扣抵銷項稅額31

  • 汽車經銷商購置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乘人小客車如嗣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32

  • 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乙案,請查明參照本部88年2月25日台財稅第881900041號函釋33規定辦理34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 []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 []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 []
  4. 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26396號函 []
  5. 財政部84/07/24台財稅第841638263號函 []
  6. 財政部84/09/19台財稅第841647467號函 []
  7. 財政部86/09/25台財稅第861917037號函 []
  8. 財政部75/12/08台財稅第7519062號函 []
  9. 財政部賦稅署75/11/06台稅二發第7576667號函 []
  10. 財政部87/12/03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 []
  11. 財政部賦稅署75/04/10台稅二發第7523166號函 [] []
  12. 財政部75/07/0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
  13. 財政部賦稅署75/07/03台稅二發第7524878號函 []
  14. 財政部75/08/04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 []
  15. 財政部75/04/15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 []
  16. 財政部85/03/14台財稅第851899022號函 []
  17. 財政部77/09/01台財稅第770118670號函 []
  18. 財政部76/04/04台財稅第7558067號函 []
  19. 財政部80/10/11台財稅第800382378號函 []
  20. 財政部賦稅署75/05/08台稅二發第7523449號函 []
  21. 財政部75/10/03台財稅第7567454號函 []
  22. 財政部75/11/07台財稅第7577198號函 []
  23. 財政部79/05/12台財稅第780713674號函 []
  24. 財政部89/06/09台財稅第0890453794號函 []
  25. 財政部93/02/26台財稅字第0930450262號函 []
  26. 財政部賦稅署75/12/19台稅二發第7519423號函 []
  27. 財政部79/07/04台財稅第790178955號函 []
  28. 財政部81/01/09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 []
  29. 財政部75/10/06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 []
  30. 財政部78/10/16台財稅第780349891號函 []
  31. 財政部80/11/30台財稅第800453828號函 []
  32. 財政部99/10/26台財稅字第09900404670號令 []
  33. 財政部88/02/25台財稅第881900041號函,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
  34. 財政部90/03/09台財稅字第0900451682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