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規定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有二個名詞必須知道: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銷項稅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所以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本文主要說明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不可扣抵進項稅額規定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某公司購進一輛2人座千萬跑車,並於購置前申請增列「汽車零售業」之營業項目,企圖掩飾自用事實,經國稅局調查相關事證後發現難以認定與經營業務相關,否准其係為供銷貨而購置車輛之主張,剔除該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之扣抵,予以補徵營業稅50餘萬元。
舉例說明,部分公司購置豪宅區房屋,提供給特定高層居住或招待客戶等使用,核屬酬勞員工個人或屬交際應酬的支出,依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案經國稅局補徵營業稅270萬餘元。
依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但若所稱購買高級自用轎車,購置形式雖轉為營業租賃,惟如非因業務所需,取得之進項憑證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因此營業人因分期付款(或融資租賃)購車經車商遊說改以營業租賃形式租用高級轎車、跑車,租賃期間合計所支付之租金,與一般商用之營業租賃價格頗具差異,且待租期屆滿後,租賃公司隨即將車輛轉售登記予企業主之家人名下使用,若實質為融資租賃仍不得扣抵。
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
得扣抵的進項稅額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 [↩]
- 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26396號函 [↩]
- 財政部84/07/24台財稅第841638263號函 [↩]
- 財政部84/09/19台財稅第841647467號函 [↩]
- 財政部86/09/25台財稅第861917037號函 [↩]
- 財政部75/12/08台財稅第7519062號函 [↩]
- 財政部賦稅署75/11/06台稅二發第7576667號函 [↩]
- 財政部87/12/03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 [↩]
- 財政部賦稅署75/04/10台稅二發第7523166號函 [↩] [↩]
- 財政部75/07/0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
- 財政部賦稅署75/07/03台稅二發第7524878號函 [↩]
- 財政部75/08/04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 [↩]
- 財政部75/04/15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 [↩]
- 財政部85/03/14台財稅第851899022號函 [↩]
- 財政部77/09/01台財稅第770118670號函 [↩]
- 財政部76/04/04台財稅第7558067號函 [↩]
- 財政部80/10/11台財稅第800382378號函 [↩]
- 財政部賦稅署75/05/08台稅二發第7523449號函 [↩]
- 財政部75/10/03台財稅第7567454號函 [↩]
- 財政部75/11/07台財稅第7577198號函 [↩]
- 財政部79/05/12台財稅第780713674號函 [↩]
- 財政部89/06/09台財稅第0890453794號函 [↩]
- 財政部93/02/26台財稅字第0930450262號函 [↩]
- 財政部賦稅署75/12/19台稅二發第7519423號函 [↩]
- 財政部79/07/04台財稅第790178955號函 [↩]
- 財政部81/01/09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 [↩]
- 財政部75/10/06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 [↩]
- 財政部78/10/16台財稅第780349891號函 [↩]
- 財政部80/11/30台財稅第800453828號函 [↩]
- 財政部99/10/26台財稅字第09900404670號令 [↩]
- 財政部88/02/25台財稅第881900041號函,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
- 財政部90/03/09台財稅字第0900451682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