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婚嫁贈與係以子女結婚人數計算,父母各可贈與每人100萬元,再加上每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可達成雙倍節稅效果。

  •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即贈與人1),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2。贈與稅免稅額係以「贈與人人數」計算,贈與人每人每年可贈與二百二十萬元,免納贈與稅。

  • 父母親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3。婚嫁贈與係以「子女結婚人數」計算,父母親各可贈與每人一百萬元。

至所稱「婚嫁時」一語如何認定,係屬稽徵實務,應由稽徵機關本諸職權,就個案事實分別認定4。贈與人(即父母親)如主張該贈與係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無論子女在歲末或年初結婚,只要在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親均可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與辦理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如申報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予列管,俟登記後補附)及贈與財產價值證明等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舉例說明,A君女兒預定於109年元旦結婚,A君夫妻在108年年底可先各贈與220萬元,結婚時(109年)再各贈與220萬元及婚嫁不計入總額各100萬元,所以夫妻給女兒的嫁妝總金額1,080萬元(220╳2+220╳2+100╳2),均可免課贈與稅。

何時申報、向誰申報贈與稅

贈與人在一課稅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贈與總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5,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所稱「贈與總額」,係指贈與人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總金額,並非受贈人之受贈金額;「免稅額」亦為贈與人同一個年度內得自贈與總額減除的金額。

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以前各次贈與財產合併申報;如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未將以前各次贈與財產合併申報,將影響後一次贈與總額之計算;且即令前次之贈與額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依法不須申報贈與稅,但贈與人於辦理後一次之贈與稅申報時,如不將前次贈與合併申報,稽徵機關亦將無法知悉其在同一年度內實際贈與總額,對於核算應納稅額將有影響6

舉例說明,某甲自今(109)年1月起,每個月15日贈與兩個女兒各10萬元,前11個月的贈與總額合計220萬元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截至12月15日時,兩個女兒當年度之受贈金額雖僅各120萬元,但某甲之贈與總額已達240萬元,依前揭規定,某甲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最遲於明(110)年1月14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就贈與總額超過220萬元部分課徵贈與稅。

  • 如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需要(例如贈與股票或不動產),雖贈與金額未達免稅額220萬元之課稅門檻,仍應辦理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始可辦理贈與財產移轉登記。

所稱「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7」,係指:

  •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前段 []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
  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財政部85/04/10台財稅第850161844號函 []
  4. 財政部85/12/18台財稅第850726345號函 []
  5.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 []
  6. 財政部66/12/15台財稅第38469號函 []
  7.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2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