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109年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稅負負擔。
相關證明文件
為服務民眾便捷報稅,與衛福部、勞動部跨機關合作提供長照扣除額資料查詢,納稅義務人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向國稅局臨櫃查詢或上網下載之扣除額資料已列示符合長照扣除額者,可免檢附證明文件,如查詢不到資料,但申報戶成員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請於申報時自行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列報減除:
聘僱外籍看護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應檢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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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聘僱 | 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 | 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
未聘僱或尚未聘僱 | 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 | 108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暨巴氏量表影本 |
未聘僱或尚未聘僱 |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 |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
排富規定
為使政府有限資源有效運用,申報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 經減除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 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 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戶成員如符合得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申請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請儘早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專業評估或使用照顧服務申請,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方得據以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