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161條之1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即新臺幣5億元以上),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3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
是除對實收資本額達5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須強制公開發行股票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如家族性或資本數額較小之公司等,解除其發行股票之枷鎖,可選擇不發行股票以減少企業於設立之初及增資所產生之股票發行、簽證及股務服務等成本。自107年11月1日起,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非公發公司)是否依章程規定發行股票,回歸公司治理,由公司自行決定,對於公司未依章程規定發行股票之行為,依新法規定不予裁處。
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如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因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故該等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自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
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2,係指:
證券交易稅
私人間買賣股票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每股成交價格」欄位應依「股票面額」或以「每股淨值」填寫?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按現行稅率:徵千分之三)課徵,故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之「每股成交價格」,是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填寫。
買賣雙方若按「股票面額」或「每股淨值」繳納證券交易稅,倘股票「實際成交價格」高於「股票面額」或「每股淨值」,即有短徵證券交易稅情事,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代徵人(即買方)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稅款外,另會處以1倍至10倍之罰鍰,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務必注意。
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或「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其股東轉讓持有股權時,因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所稱之有價證券,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其稅負端視買賣股權產生損益而定,賣出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
- 如有利得,個人股東依法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反之,
- 如有損失,可扣抵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扣除時,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 若為法人股東則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如有損失當年度不足扣除時,亦可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所稱之「有價證券」:
罰則
該局特別提醒,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時,應查明持有股份是否屬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
- 如轉讓非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卻繳納證券交易稅,嗣後,國稅局仍會追繳個人股東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及罰鍰。
- 如轉讓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者,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應依法代徵及繳納證券交易稅,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補徵證券交易稅外,按應代徵未代徵應納稅額處1倍至10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