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於實務查核發現,迭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於被繼承人生前以現金提領銀行存款,即可免併計遺產課稅,疏未留意於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如無法證明資金用途者,仍應併計課稅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於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之子乙君於甲君死亡前1日,自甲君銀行存款帳戶提領現金計1,000萬元,繼承人未列報為甲君遺產,該局嗣向醫院查得甲君於前揭提款期間已意識不清,且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又繼承人未能說明提領該存款的用途,遂將該筆存款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並處罰鍰。

乙君主張係被繼承人吩咐其代為提領後交被繼承人使用,非屬遺產等語,惟仍無法提出提領存款為被繼承人使用的用途證明,乃予否准乙君的主張。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被繼承人存款,如果提領存款係為支付被繼承人的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費用,應提示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單據,證明提領存款的資金用途,若無法提出該項提款用途的相關證明者,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避免因漏未申報遭處罰鍰,以維護自身權益。

遺產免課稅,卻因生前密集提領現金反遭補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現行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遺有配偶者尚可扣除493萬元,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遺有父母者,每人可扣除123萬元,並可扣除喪葬費123萬元。

另外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20萬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亦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甲君繼承人僅女兒乙君1人,申報遺產僅銀行存款120萬元,惟經查甲君於死亡前2個月內分別自其2個銀行帳戶密集提領現金予乙君108萬元及656萬元。乙君主張108萬元係其於結婚時甲君所贈與,另取得656萬元款項後,其中560萬元支付躉繳之保險費,其餘96萬元則轉為其本人定期存款。

依規定乙君婚嫁時其父甲君贈與108萬元,減除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餘額8萬元及另取得之656萬元,合計664萬元係屬甲君生前之贈與,經減除220萬元免稅額後,贈與淨額444萬元,核定贈與稅額44萬4,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生前密集提領現金合計764萬元移轉予女兒,係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亦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是甲君遺產總額核定為884萬元,經減除免稅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及喪葬費等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零元,尚無應納遺產稅額,卻需另繳納贈與稅額44萬4,000元。

倘甲君生前未提領現金移轉予女兒,則其遺產總額仍為884萬元,除無應納遺產稅外,尚無須繳納贈與稅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