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宣告破產尚未終結或終止,可否對破產管理人或原負責人限制出境? 公司經宣告破產而於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或終止前,不宜對該公司破產管理人或原負責人為出境限制;其已於公司破產程序中對該公司原負責人辦理限制出境者,除於破產程序終止後,仍有欠稅達限制出境之金額標準,且原負責人依法仍為應限制出境之對象而應繼續限制出境外,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1。 財政部97.07.10台財稅字第09704033310號令 [↩] Ken Kuo2020-06-26T23:39:37+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稅捐稽徵法, 稽徵| Share This Story, Choose Your Platform! FacebookXWhatsAppPinte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