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如下1:
例1: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日、星期一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2: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3:截限日期為星期六。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4:截限日期為星期日。(順延一天至星期一)
星期二、星期三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5:截限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一天至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 財政部73.10.11.台財稅第61140號函 [↩]